範躍紅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浙江省檢察機關近日推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規定各級檢察院黨組成員及負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院領導,就自己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對約談對象進行提醒、督促、誡勉性談話。此舉是該省檢察院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強化各級檢察院黨組特別是“一把手”主體責任的最新動作。
  據浙江省檢察院監察室主任楊國章介紹,凡具有發生院領導、檢委會專職委員違紀違法案件,或者職責範圍內發生幹警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等問題的,都要接受廉政約談。約談主體是該省各級檢察院黨組成員及其他負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院領導。約談對象應在約談後1個月內就約談事項落實整改,並提交落實整改情況報告。根據廉政約談的具體情形和約談後的整改情況,分別作出通報批評、啟動問責程序、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等處理。  (原標題:浙江推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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